净资产的核算
(一)净资产的分类: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制类型:时间限制。用途限制。
在界定限定性净资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限制是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为此承担了遵循这些限制的责任。
2、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限制只有在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更为具体时,才能成为制度所指的限制。
3、在实务中,时间限制和用途限制常常是同时存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能够判断是否存在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或者两种限制同时存在。
4、有些时候,资源提供者并没有明确规定资产使用的时间或用途,但是如果当时的情形足以推定资源提供者对资产的限制,也应当将相应净资产界定为限定性净资产。
5、虽然大部分的限定性净资产是由于其相应的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使用
受到限制而形成的(除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直接设置限制之外),但是,对资产所设置的限制通常最终影响的是净资产而非特定资产的使用。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限制会影响特定资产的使用。
(二)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设置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1、期末结转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来源是获得了限定性收入(主要是限定性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贷方余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即将各收入科目中所属的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贷方,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2、限定性净资产的重分类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来核算本单位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置相应的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